【公開回應店長】:專訪|台大學霸控性侵 酒店店長出面回應 (註1)
#公開聲明 #可以分享
店長稱:當天兩人都有喝酒,後來朱智德跟他勾肩搭背,他心裡疑惑朱是什麼意思,便詢問朱:「要不要去玩一下?」朱回答好,兩人就在休息室發生一夜情,事後兩人還擊掌道別。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 對店長不起訴
我的詳細回應如下:我沒有跟店長他勾肩搭背(況且他長得比我高那麼多我是要怎麼跟他勾肩搭背?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在休息室外也都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是他示意我跟他走,我以為他是要跟我談事情才跟他一起走過去休息室,而我也沒有聽到他問我「要不要跟他玩一下」,我也沒有回答好,在休息室裡並非一夜情,事後也並沒有擊掌道別但確實有揮手道別,而店長就截取這一段監視器畫面辯稱我是熱情地跟他道別,但我只是在震驚中禮貌性地揮手示意離開,但並沒有表達熱情的意思,沒想到店長截取這個畫面看圖說故事辯稱我是熱情地跟他道別
另外,他現在在註1的這篇新聞回應說「他是曾多次聽聞我與客人、同事處不來,才會判斷我不適合繼續工作,因此才會在事發後第二天下午(其實是上午10:27)傳訊息開除我。」
但是假如他已聽聞多次我與客人、同事處不來的話,那為何不是之前就開除我,而是選在上到我之後才把我開除呢?顯然是他性侵得逞後(吃到了就丟)不想再讓我待在店裡所想出的理由
最後,檢察官不起訴店長是因為「告訴人之指訴缺乏其他積極證據可佐,要難逕入被告於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訴人指訴之犯行,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引用自不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的理由是缺乏其他積極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認定犯罪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所以只能說我目前缺乏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店長性侵的事實,而不能推論說他就是清白的。
「近五年來,台灣每年的性侵通報量平均落在一萬五千件,但後續進入司法、被起訴案件,一年卻不到二千件,僅剩通報量的七分之一。」 (註2) 從註2這篇文章可以看到,性侵案件要走到起訴其實是有很多道門檻阻礙的,要真的走進司法程序並不容易,而這可能也是台灣司法在面對性侵案件要實現社會正義上尚存有的困難所在。
補充:我有回應鏡週刊的記者會聲請再議,但另外我現在也另有其他想法,這部份暫不於粉專公開
註1:《專訪|台大學霸控性侵 酒店店長出面回應》 https://reurl.cc/e8yLjM
註2:《通報數與起訴量七比一,性侵案件為何走不進司法裡?》 https://reurl.cc/Ldl4Y9